——爱加分——

1、专属少儿两全+重疾综合保障,28天-17岁可投保,保障30年。
2、满期超额返还,身故有保障且自带投保人身故豁免功能。
3、80种重大疾病+15种少儿特定重疾+40种轻度重疾,保障孩子无忧成长。
4、轻度重疾最多可赔付3次,确诊少儿特定重疾可豁免后期保费,最大的彰显关爱。
1、专属少儿两全+重疾综合保障,28天-17岁可投保,保障30年。
2、满期超额返还,身故有保障且自带投保人身故豁免功能。
3、80种重大疾病+15种少儿特定重疾+40种轻度重疾,保障孩子无忧成长。
4、轻度重疾最多可赔付3次,确诊少儿特定重疾可豁免后期保费,最大的彰显关爱。
* 承保年龄:28天- 17岁
* 保障期限: 30年
* 缴费方式: 9年交 14年交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保障范围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之和×150%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加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按约定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加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加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若投保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投保人身故时起保险期间内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加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或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及平安爱加分两全保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其他免责条款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5.2保险事故通知” 、“6.1 犹豫期”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少儿特定重疾”或发生“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 保险责任”、 “6.1 犹豫期”、 “8 重大疾病释义”、 “9 少儿特定重疾释义”、 “10特定轻度重疾释义”、“脚注1 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